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向经济发达地区输出,面对广大农村地区规模空前的人口流动,司法审判实践将面临诸多难题,特别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是困难重重。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尝试分析原因并寻找对策。

 

一、农村人口流动带来的司法难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离不开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但由于农村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增加,当事人的到庭率不高,使得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程序复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明显。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离婚案件,笔者在今年前三季度所办理的15件离婚案件中就有9件案件的被告因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联系的,此类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均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虽为我们解决了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难题,却使程序变得复杂。首先要将已有的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通过相关报纸的途径发出公告,然后在经过漫长的公告期等待开庭审理,开庭时往往被告不能如期到庭或者根本不会到庭,经过合议庭审理并合议后作出相关判决,最后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期判决才能生效。其次是判决书,还以离婚案件为例,经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婚姻是否维持将给予明确判决,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也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但是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上出现了难题,到底被告的经济状况是什么我们无从得知,只能从以往的审判经验去判断。此类公告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解决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被告不到庭无法核实相关财产状况,一般的做法是原告放弃相关诉讼请求,如此以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可能发展成为另一个案件,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浪费的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解决路径

 

人口流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问题各个领域都在研究,对于这些问题不能仅仅持批判的态度,应多加研究,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为农村人口流动导致的司法难题提供解决路径。

 

1、立案阶段严格审查

 

立案阶段审查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办理,特别是地域管辖。应确认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因为在审判实践中被告的住所地有时很模糊,有些街道或村组已经更名,而诉状中还是原有称谓或只写村名而没有组名,使得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发生困难。

 

农村人口流动现象的出现,使得有些当事人常年在外务工,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按照这一条审查的并不多,有些案件被告已在外务工十几年,而原告立案时仍然在被告家乡住所地法院,这类案件往往就是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所以,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办理,将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审查重点。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

 

乡镇和村组都对本辖区内的外出务工人员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职能,所以人民法院在平时工作中应与这些部门多加联系或提出建议。利用或者指导基层组织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登记情况,详细了解涉案务工人员的外出务工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3、建立与公安机关关于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体系已相对完整,但这一信息只在公安系统共享未免有些浪费资源。现代社会信息共享,公共信息更应多部门共享。所以,对于被告因外出务工而无法联系的情况,可以利用公安机关的相关信息与被告联系,给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全面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改革公告送达方式,提高公告送达效率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是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发布,但这种送达方式收效甚微。作为当事人的普通民众一般没有途径接触到《人民法院报》,此类报纸大部分都在法院系统发行,所以此类报纸上的信息不会被当事人看到,也很少被当事人的近亲属看到。

 

鉴于公告送达存在的上述弊端,笔者建议:首先,可以在一些发行量大且分布较广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其次,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影响力的增加,可以考虑在网络上予以公告,这种公告不应仅限于法院网,可在一些知名网站发布;最后,可以根据原告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被告地址,由办案法院针对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发送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只是完成了一个程序要求,但公告送达必须有一定的效果,应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收到或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