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晗:立足法院工作 促进司法和谐
作者:黄桂晗 发布时间:2007-07-04 浏览次数:3551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强化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理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着眼与和谐,一心谋和谐,全力促和谐。所谓司法和谐,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的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笔者试从法院工作特点、工作原则、工作重点三个方面对如何立足法院工作更好地促进司法和谐谈几点认识。
一、把握法院特点,树立大局意识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独立性的特点,提高融入党和建设和谐社会大局的自觉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这种独立性,对于保证司法机关以中立的地位,公正地调整和裁决社会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法院工作可以脱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恰恰相反,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其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努力开拓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的工作空间。“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是法院工作的又一个特点。基于这个特点,不少干警习惯于坐等案件上门,而很少考虑如何主动服务大局的问题。而实践证明,法院业务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并不排除主动服务的可能性。比如,多年来,基层法庭指导调解组织,大力开展诉讼前和诉讼外的调解,对于巩固第一道防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坚持发扬这些好的做法,在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外延伸,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的主动性。第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间接性的特点,主动把自己摆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法院作为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交换活动,也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但作为一个裁判员,它却是经济和社会活动须臾不可或缺的。就象体育比赛一样,运动场是由运动员和裁判员共同组成的,没有运动员不能比赛,没有裁判员同样不能比赛。法院的依法裁判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诚实守信、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明确工作原则,锁定奋斗目标
首先,明确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也必须服务人民,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切入点和最终归宿。第二,明确法院工作的指导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工作指导原则。但新时期法院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把运用法律手段保稳定、促发展当作根本职责。因此,在原有的基础上,应当增加相关的内容,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当作法院工作的指导原则。第三,明确法院工作的职责定位。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就应当成为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责,成为每一个法官的天职。第四,要明确法院工作的评价标准。引导干警正确理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强调社会效果的根本性与终极性,进一步明确凡是社会效果不好的案子都不是好案子这一考核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对检验法院工作的标准要做出进一步地延伸,形成最终标准的概念,这就是“党委满意、人民满意”。第五,要明确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司法机关的功能在于裁判是非,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因此,“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应当成为每一个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第六,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确保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是审判工作的核心和生命。因此,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三、突出工作重点,促进司法和谐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开展好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被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的人员,促进罪犯改造,降低重新犯罪率。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及时得到矫治,使之迷途知返,重新做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民商事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好经济社会关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努力化解行政纠纷,协调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实现“官民”和谐;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不断的完善执行管理、公开、监督等长效机制,大胆的尝试执行联络员制度。加大对拒不执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广实行新闻媒体暴光、财产悬赏举报、限制出境等措施,大大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注重发挥人民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