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警方为了减少飞车抢劫犯罪案件的发生,在城市显著地带贴出横幅:飞车抢劫,当场击毙。这一做法引来了巨大争议。据调查,绝大多数人在看到这条报道时,对河南警方的这种做法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侵犯人权,无视法律的行为,公民的生命权除审判机关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剥夺;也有一部分人持理解的态度,认为针对夏季飞车抢劫犯罪非常猖獗情况,河南警方出此策率也是形势所逼。而且从警方反馈的情况看,自从张贴该标语后,当地的飞车抢劫案件有了明显的下降,效果是明显的。

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我也是明确反对这条标语。原因是:该标语违反了我国刑法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到惩罚以及何种惩罚都应由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该标语武断地宣称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则严重违反了该原则。当场击毙用法律术语解释就是剥夺生命权,是刑法中最严厉的惩罚,什么行为能适用该处罚,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即便是抢劫罪,也不一定适用死刑。抢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只有情节极其恶劣才有可能适用死刑。就算适用死刑,也不是说杀就杀,必须给足当事人辩护,上诉等权利,同时国家审判机关也有义务多级把关,审核。能不杀的尽量不杀。最后,即便适用死刑,也必须由专门的执行机关来执行。从以上种种分析看出: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是违反了众多法律规定的。

但本文的目的不是批判该标语的不合理性。笔者是基层法院的工作者,也深感理论与实践的不相同步。如果一切都完全依照现行的理论原则,很多具体事务将无处着手。该标语一方面遭到各方舆论的批评,但一方面又实实在在对打击飞车犯罪有一定的效果。本文的目的就是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该实践行为的利弊两面,并就如何更好的发扬利的一面,避免不合理一面提出建议。

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前半句是对行为的描述,后半句是对行为的处理。关键是后半句,当场击毙,其实蕴涵了两层意思:第一,击毙,就是剥夺生命,其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会珍惜自己的生命,以失去生命为代价的行为是很少有人去做的。第二,当场,就是一旦有飞车抢劫的行为,立刻就可能被击毙。没有逃脱的机会,没有辩解的机会,给人的感觉是一旦抢劫,就不可避免的要被击毙。

以上两层意思,恰恰反映了刑法威慑力的两大来源:1,严厉性。2不可避免性。严厉性,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犯罪成本是非常高的。不可避免性是任何犯罪行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这不像私法中的违约行为,只要对方不提起诉讼,该违约行为是不会被追究的。

该标语能产生威慑力也正是因为它具备了以上两大特点。但刑法的严厉性有很大的局限性。舆论对该标语的批评其实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其过于严厉了。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将受到保护,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剥夺他人的权利。严刑酷法是不能从根本上抑止犯罪的,而且还存在很大的边际效应,长期的施行严酷的刑法,开始时可能震慑犯罪,但时间一长,效果就不明显。

然而不可避免性却不存在以上弊端,它并不强调惩罚会有多严厉,但它警告犯罪分子,一旦犯罪,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刑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法,已经非常严厉了,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知道:犯罪的代价是巨大的。他们犯罪往往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们只有从不可避免性上入手,才能更有效的阻止犯罪。而且从这个角度出发,也不会侵犯人权。

从刑法的不可避免性出发,我们也可以想到很多标语,口号,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多行不义,必自毙等等。当然,从直观感觉上,这些标语不如当场击毙之类更直接,更具威慑力,但它却更经得起历史得考验。随着公民法律素质得不断提高,会逐步理解领会其中之意的。它真的不仅仅是口号,而是历史规律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