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除了一纸借条,有些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出借款项的,还会有银行的存款凭条、转账凭证等。近日,当事人夏某先凭借条等在某法院起诉借款人黄某,后又凭银行汇款凭条至武进法院起诉收款人张某,该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被法官识别,因涉嫌虚假诉讼,夏某被法院予以严肃处罚。

  夏某与张某是好朋友,通过张某,夏某认识了她的男友黄某。2012年底,黄某向夏某借款七万余元,并让夏某将款项打入张某的卡上,钱到帐后,黄某向夏某出具了借条一张。

  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黄某并未如约归还欠款及利息,且夏某怎么都找不到黄某了。于是,夏某持借条原件、银行汇款凭条至常州某法院起诉黄某,因黄某下落不明,该院经公告送达,于2013年底作出缺席判决,要求黄某归还夏某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因一直无法找到黄某,夏某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同时,由于数次找张某追问黄某下落无果,夏某与张某反了目,最后,张某也躲了起来,避见夏某。夏某便拿着银行汇款凭条的复印件,隐瞒借条情况及之前的诉讼情况,自作聪明地到武进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作为借款人归还其借款。

  仅有汇款凭据却无借条的蹊跷,被告张某的下落不明,在问及具体借款细节时夏某的含糊不清等,均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经调查,承办法官发现,在另一法院有涉及原告的借款纠纷案件,除借款人不同,借款金额、出借时间等均与本案一致。在这些证据面前,夏某最终承认,因为无法找到黄某,为了要回自己的钱,便作出凭汇款凭条重新起诉张某的行径。

  鉴于夏某重复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武进检察院介入调查,经审查认为夏某隐瞒事实、意欲通过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向武进法院提出驳回其诉讼,并对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的检察建议。

  最终,法院认为,另一法院于2013年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该案权利人的原告以同一借款事实及用在前述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银行汇款凭证作为本案证据,既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规则,又妨碍了法院的司法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谢杏珍的起诉,并对其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夏某本是一名受害人,但她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侵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秩序,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