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为传销骗局背书 法院判处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5-08-12 浏览次数:455
镇江一市民轻信空壳公司高额回报噱头,误入传销,后推荐他人购买所谓“消费养老”产品,并立下字据担保本金与收益,不料公司销声匿迹,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养老新品实为传销
2012年6月,60岁的市民蒋某(女)听人介绍得知,香港宏圆消费养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宏圆公司)有个“消费养老”的项目,只要买了公司的保健品、竹纤维床上用品等产品就可以成为会员,就有资格入住公司投资修建的养老院,还按月高额分红,只要一年时间,就可拿到购买产品的投资的1.5倍,介绍他人入会还有可观的提成。
蒋某开始还不放心,天下哪有这等好事,她便多方了解该公司的相关情况,没想到该公司以公益活动开路,通过民间组织代言,博取了社会的认同,蒋某当然也深信不疑,认为公司实力强大,可以投资,便购买了4万多元的产品,并于2013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实,明眼人都知道,一般这种分红情况就是传销了。
亲自担保发展下家
2012年10月,生活并无交集的市民张某(女,72岁)与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为发展会员拿提成,蒋某向张某推荐起香港宏圆公司的消费养老产品,称:“早认购早得利,一年就可以本金利息一起还给本人。”张某认为口说无凭,未同意购买。
2012年11月,蒋某带张某去了香港宏圆公司位于南京的办公地点,经过公司工作人员的花言巧语,张某心动了。因当时张某并未带钱,蒋某便为张某垫付了认购款15900元,张某将一些保健品和床上用品带回了家。回到镇江的第二天,张某将以上款项交给了蒋某,但直到法庭审理,张某仍未与香港宏圆公司签订合同。
可是张某的投资回报并未如蒋某及香港宏圆公司说的那样,张某购买产品后的第一个月只领到300元的分红,第二个月快到月底时也没见另外的分红,张某便于2013年1月让蒋某出据一份《承诺书》,蒋某承诺如香港宏圆公司如不能在50周内向张某返还本金和红利,由蒋某负责赔付。
公司跑路惹来官司
转眼到了2013年4月,蒋某听说香港宏圆公司不行了,公司老板被抓,再拿分红是不可能了。蒋某心里直发虚,自己的投资怎么办?向张某的承诺怎么办?她不敢相信公司人间蒸发了,决定去南京看一下虚实。
2013年6月,蒋某抽空来到南京香港宏圆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香港宏圆公司早已不见踪影,面对张某的多次催问,蒋某不知如何是好,拖了2个月,她只有将事实告诉了张某,并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对张某的损失,最多给5000元的补偿。
张某当然不答应,“你让我投资15900元,才领了300元分红,现在5000元打发我?”张某坚持要蒋某按《承诺书》的内容,返还15900元本金,红利则可以免除。
这下蒋某不同意了,“是你自己要买消费养老产品的,公司现在跑了,我也无能为力,给你补偿是出于道义,你要是不接受,那就一分钱没有。”
2013年11月,《承诺书》载明的偿还期限到期,张某又找到蒋某,要求蒋某给钱,蒋某仍不答应。后双方多次交涉,张某、蒋某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派出所介入调解也未达成协议。最后,张某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蒋某给付15900元。
法院裁判释法
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张某和蒋某都坚持自己的看法,法官首先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蒋某是否承担向张某给付15900元的责任。庭审中,法官就以上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并花费大量精力调查香港宏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但是没有找到,蒋某和张某也均不能提供。
最终,根据张某的陈述和蒋某的答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蒋某的传销行为,引起张某的怀疑,蒋某在张某要求下自愿写下承诺书,明确保证张某不受损失,现香港宏圆公司确实不能兑现,蒋某应当赔付。虽然香港宏圆公司本来就不存在,该公司涉嫌诈骗,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这不影响张某和蒋某民事担保关系的成立,且蒋某劝说张某购买消费养老产品中存在过错。遂判决蒋某给付张某15900元。
消费养老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有些人就利用社会大众对新养老概念缺乏深入了解的实际,打着关爱老人的旗号圈钱,其实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本案中的张某和蒋某其实都是受害者,都被香港宏圆公司给骗了。
现在针对老年人的骗局很多,其中所谓的高额回报、资格世袭等大多都是不切实际的,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