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由于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优先债权的确定以及是否按比例分配引发的当事人涉执信访案件日益增多。对此,滨海法院认真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差异。对被执行人财产是按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还是按比例清偿存在认识上差异。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主要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88条、90条的适用。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差异,各执行人员往往对“足够清偿”与“不够清偿”仁者见仁,执行中存在这样的问题较多。同时存在关于同一财产不够分配时的认定,怎么认定其不够分配?不够分配有怎样的标准?很难分辨其够与不够,无法进行统一。执行人员往往怕引发矛盾,时常不顾客观实际,而直接适用第90条规定按比例进行分配。

 

2、分案管理混乱。分案从原来粗放式的人为管理到现在随机分案式管理是一个进步,但也正是由于随机分案而经常出现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被分在不同的执行人员手中,直接导致各个执行人员在执行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不便于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案件的统一处理。同时,也正是由于在不同的执行人员手里,极个别同志往往怠于执行,不主动采取措施,专等其他执行人员取得成果时参与分配。

 

3、并案执行困难。申请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合并到一人手中,有利于集中处理和提高效率,但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突出,执行人员在各种压力的驱驶下,对自己已经经过努力,即将结案的案件交付给他人合并执行,或自己即将出手,刚要喘一口气又合并到一些尚未取得执行效果的案件,自己又从头忙起,对这种并案处理的方式,主观上不愿接受,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4、债权性质难定。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时全部债权按比例分配不困难,最困难的是对其中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债权的确定的认定,导致在制作分配方案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种性质的认定、尺度的把握,往往因人而异,差别很大。

 

二、对策建议:

 

1、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出台多个债权人执行标的款物分配的详细规定。应详细规定分配程序、分配原则、分配条件、分配范围、各种优先权的种类及顺序等,将此类规定按照司法公开的原则张贴于执行大厅或其公共场所。以便于减少当事人误解,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提高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

 

2、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坚持并案执行原则。并案执行可减少当事人负担,易于做被执行人工作。并案需遵守一定的原则,第一件案件必须随机分案,后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考虑到方便处理和经济效率的原则,统一分给第一件案件的承办人。建议在分案系统中设立特别程序,便于调整这类案件的分配,以便使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分配给同一人。对历年积存未结的老案件实行老原则,发现一件合并一件,统一合并到案件数量多或执行主要标的的承办人名下,没有财产处置的合并到有财产处置的承办人名下。只有并案执行才可整体上减少案件的数量,减少每个人的工作负荷。

 

3、涉及到查封不动产的执行案件,移交所在地法院执行。按照经济、效率、就近的原则,便于审计、评估、拍卖等措施的实施,查封不动产的案件必须移交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对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案件进行统一处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