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傅在某公司工作了近十年,去年体检的时候公司通知他体检结果不理想要复查,这一复查不打紧,张师傅竟被查出了“尿毒症”!张师傅一家完全被这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击倒了,待家人冷静下来仔细一查,竟查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黑幕”。究竟原因为何?我们来看昆山法院最近审结的这起案件。

  张师傅在2006年左右进入某工业公司工作,因工作性质的原因,张师傅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从2011年开始,公司与市疾控中心签订了健康体检委托协议,由市疾控中心对公司职工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公司通知受检员工。连续三年的体检中,张师傅都被查出了尿检及听力检查不合格,并在体检表中要求复查。但公司并未将体检结果通知张师傅,也未安排张师傅复查。直到在去年的体检中,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又一次拿到了张师傅体检不合格的体检表,然而针对此次体检结果,市疾控中心已经不是建议张师傅复查了,而是直接确诊了。此时公司工作人员才将此情况告知张师傅。第二天去复查的时候,张师傅就以“尿毒症”被直接收治入院。此后,张师傅前后住院3次,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其后,张师傅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赔偿了8万元。经鉴定,张师傅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鉴定机构认为,公司和市疾控中心未告知体检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张师傅未能实际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张师傅和家人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市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对张师傅的体检结果负有法定告知义务。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市疾控中心也有义务将体检结果告知张师傅。无论该体检报告异常项目是否涉及职业病,两被告均负有告知义务。鉴定结论表明公司、市疾控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张师傅未能实际复查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两被告对张师傅均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若两被告其中任何一个履行该义务则可以避免或延缓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两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与张师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两被告过错责任较大,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判决两被告对张师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师傅最终获得了近16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