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闻讯赶到现场后,以“保护现场”为由,将道路封锁起来不让来往车辆通行,并对前来疏通道路的交警进行辱骂和殴打。8月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对被告人孙某、陈某、宋某、沈某依法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19日下午,沭阳县湖东镇村民孙某军在沭阳县韩山镇乡村公路与324省道交界处西侧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孙某军亲属在得知此情况到达事故现场后,以交警未通知亲属、要保护现场等为由,用车辆、绳子将324省道拦住,造成途经该路段的车辆无法通行。沭阳县公安局韩山派出所民警万某、交警六中队民警刘某等人先后赶至现场欲疏通道路时,被告人白某、孙某、陈某、宋某、沈某等人对万某、刘某等人进行辱骂、殴打,阻止万某、刘某等人疏通道路,致万某、刘某受伤,并造成324省道长时间无法通行,现场数百名群众围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孙某、陈某、宋某、沈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孙某、陈某、宋某、沈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孙某、陈某、宋某、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