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沛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工作,也无固定收入,一时没有收入来源。近日,杨某听说捉青蛙能够卖钱,而且价钱也不低,劳动强度也不大,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能够迅速致富的渠道,于是杨某于2015年5月3日晚上,到沛县大屯镇冯桥村西河边,使用逆变器等工具非法狩猎青蛙117只。正当杨某抓的起劲之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所抓青蛙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某归案后悔恨万分,表示再也不走这些歪门邪道致富,以后一定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赚钱,鉴于杨某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