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相信你每天都在经历,期间肯定也碰到过不少因其产生的纠纷,可又有多少个“你”愿意并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虎丘法院统计,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2014年、2015年上半年相关案件分别为10件、34件,涉案标的分别为37.96万元、104.87万元。下面,虎丘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特点的梳理,和大家一起“围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洼地。

  “洼地”一:知假买假,照样可以获赔

  随着新《消法》的实施,职业打假人更加活跃于消费索赔领域,此类案件诉讼运作的职业化、集团化趋势明显。据统计,虎丘法院受理的涉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主体或案件代理人是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高达八成以上,而一般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仅占18%。

  案例:王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从2014年至今,其在虎丘法院先后起诉了26件产品侵权纠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与超市食品安全有关。去年6月份,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43.5元某品牌速溶咖啡,购买后发现已过保质期,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损失。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400元。王某称个人兴趣和性格对于打假人来说非常重要,在不断的打假中,王某不停地补充各方面的知识,在胜诉中获得成就感,这甚至成为他生活中的乐趣。

  法官提醒: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个人打假同样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这里并不是倡导广大消费者都做职业打假人,而是希望法院受理的一个个鲜活的消费维权案例能给市民辨假、打假提供启示和教育。

  “洼地”二:索赔就高不就低,小额维权500元保底

  新《消法》规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些职业打假人则利用该法条故意多次购买小额物品,以得到500元的保底赔偿。

  案例:2015年2月,虎丘法院按照新《消法》“保底赔偿500元”的条款,成功调解了两起食品纠纷案件。案件中陈女士在超市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和经营者及工商部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经营者确实售卖了过期食品,存在违法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一赔十”,但是由于涉案消费品是两包调味料,价格仅为11.6元,即使增加十倍赔偿,金额仍旧很小。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过法官调解,经营者当场道歉,并赔偿了陈女士500元。

  法官提醒:维权可作“最优选择”。《食品安全法》与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规定方面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消费者可针对具体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款提出维权要求。

  “洼地”三:网络购物,你有“后悔权”

  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网上购物消费日益普遍,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成了如今网购面临的主要问题。很多经营者或商家甚至在格式条款中隐瞒协议管辖条款,而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不会细看合同内容就点“同意”,发生纠纷时对消费者维权非常不利。

  案例:2015年5月,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条价格为3988元的真丝连衣裙,但收到货后不仅大小不合适,面料和外观更是和卖家描述的有较大出入。但由于该店在页面上表明 “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王小姐和店主交涉了很久都没有一个结果,于是诉至虎丘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连衣裙费、路费等共计4200元。后法院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

  法官提醒: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只要不属于上述四类不宜退货商品,消费者有权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在此也提醒消费者,网购前要深思熟虑,纠纷一旦发生,一定要及时保存证据,证据的完好保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