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P2P时代的到来,网络信贷正成为一种新的平台模式逐渐扩展,这种模式下的借贷交易方便快捷,但是不少问题也随之产生。近日,常熟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万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王某、吴某贷款36万元,然而借款人未按约定如期还款,万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吴某及担保人孙某、陶某归还本息10多万元,却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万某将36万元款项汇给了某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8日,该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王某、吴某及担保人孙某、陶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分12期归还借款30万元,借款人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承诺按期足额向该易贷网站载明的放款人还款,于协议约定的还本付息日前在指定账户中备足当期应付利息或本金,由该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约定的日期前从该账户中扣划至本合同约定的专用还款账户还款。

  双方约定该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贷款债权享有当然的管理权,为债权管理人,有权就借款债权的偿还和保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债务人进行追偿,直至提起诉讼,并代为受偿,担保人对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借款人王某、吴某收到借款30万元后,仅归还了8期借款本息,余款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未给付。万某因此将借款人王某、吴某及担保人孙某、陶某归还本息。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订立情况来看,借款人及担保人只是在该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及借条上签字或盖章,合同上没有“出借人”的签字或盖章,借款人与所谓的“出借人”万某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借贷合同,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向借款人及担保人披露“出借人”的任何信息。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只是提供居间服务。而本案中,借款人王某、吴某与所谓的“出借人”万某之间并没有借贷的合意,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本案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实际借款人应为该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故对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网络贷款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是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有存在不同,传统模式下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而网络贷款模式则增加了第三方的参与,出借平台与双方实际上是一个居间法律关系。而这样一种接待模式下由于行业存在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不足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需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