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偷转他人卡内余额 盗窃案发难逃法网
作者:张嘉 张洁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次数:375
8月3日,相城法院判处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后注册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卡上人民币一万多元转到自己的卡上。
被告人朱某及哥哥和被害人郑某原本都在同一家安保公司工作,郑某还是安保公司老板的岳父。后来,朱某的哥哥因为工作压力较大患精神病后走失,至今下落全无。因此,朱某对安保公司老板一家怀恨在心。终于,机会来了。2014年8月,郑某和朱某在上班时聊到自己新办理了一张工资卡,朱某假装开玩笑要看看,郑某当时也没多想,就拿出来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朱某当即迅速记下了卡号,看到郑某随手拿出的还有一张火车票,朱某又多了个心眼,把车票上郑某的身份证号也记了下来。靠着这两组号码,朱某偷偷用郑某的信息开通了一个支付宝,验证码当时就发送在郑某手机上。因郑某年纪较大,平时经常让朱某教他使用手机,因此朱某可以很随意地拿到郑某的手机。朱某趁郑某手机充电时,瞄到了验证码,于是开通成功。而对此,郑某一无所知。
2015年2月,朱某发现自己之前用郑某信息注册的支付宝依然可以使用。为了避免被发现,朱某特意用以前自己捡到的他人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转账金额。估摸着几个月工资发下来,卡里钱也多了,朱某开始尝试支付宝转账,他先试了几次转账几元钱,过了几天看郑某没发现,于是开始尝试大额。第一笔转了一万元,但因数额较大需要验证码,而验证码是发在郑某手机上的,朱某此时无从获知,便开始改成100一转。一连三晚,朱某从100元到几十元、十元、两毛、一毛地转,转了34次,直到最后卡里一分钱都没有了,朱某心底的怒气才渐渐平息。等郑某发现卡里的12994.8元不翼而飞时,朱某早已把赃款花光了。
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等。
法官提醒:电子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收到类似验证码等支付确认信息时,请仔细辨认,一旦发现异常,可及时报警求助。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以及与财务或身份信息有关的重要物品需妥善保管,以免泄露信息,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