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倒落路中央 行人路过遭了殃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5-08-04 浏览次数:460
一位农民工中午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在乡镇公路上疾驶,不料与倒落在路上的电线相撞,导致伤残。7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建陵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庞玉刚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843.2元的80%,即76674.56元;被告建陵供电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两项合计由建陵供电公司共赔偿79674.56元。
2014年7月25日中午,农民工庞玉刚在本镇工地做工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吃饭。骄阳似火,天气炎热,燥热使他汗水直流,为了早点到家,他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沭阳县沭城豪诗凯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金浪路交叉路口南约200米处时,与倒落在路面上的电线相撞,致车辆损坏、庞玉刚受伤,被送往沭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肝损害、右侧股骨粗隆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共花医疗费43080.08元。经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庞玉刚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庞玉刚刚多发性复合伤,其左侧(第3-7)多发肋骨骨折手术内固定治疗,已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3月3日,2.左侧第3-7肋骨骨折手术治疗、右侧股骨粗隆骨折保守治疗,建议其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伤后累计分别150天、60天、60天为宜。出院后,庞玉刚到法院诉讼索赔。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电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本案被告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尽到对电力设施检修维护义务,导致倒落的电线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驾驶机动车驶入路口,既疏于观察,又在遇情况时未及时降低行驶速度,致事故发生,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综上,结合原告庞玉刚的损害后果与原、被告各自过错行为之间的原因力,本院酌定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为4308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营养费为600元、误工费为6147.12元、伤残赔偿金为44888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参照护工标准计算60天为36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