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收货后在结账单上签字,这样的债务究竟应当由公司“埋单”还是个人“埋单”?近日,常熟法院宣判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沈某起诉被告蔡某按照其所签字的结账单给付半成品衣服进行加工费35208元,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蔡某与丈夫戴某共同开办常熟市民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从事针织服装、羊毛衫制造等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某,被告蔡某系该公司股东。该公司租赁常熟艾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内的厂房进行经营。在此之前,戴某曾开办过一家个体工商户--常熟市春兴针织厂,后于2011年3月24日注销,但注销后该抬头的送货单却仍继续使用。

  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原告沈某夫妇从艾利公司厂内拿取要加工的半成品衣服进行加工,加工完毕后又将衣物送至艾利公司厂内。在2015年2月16日,原告沈某找到被告蔡某要对之前的加工业务进行结账,双方核对数额无误后蔡某在原告制作的结账单上签字确认。之后因为蔡某拖欠加工款数月不付,沈某遂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依据结账单支付结欠的加工费。

  被告蔡某是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蔡某向沈某出具了结账单,且由于送货单抬头仍系熟市春兴针织厂的事实,相应的责任应由戴某承担,而由于妻子蔡某自愿承担债务,故被告蔡某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蔡某签字确认是代表常熟市民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且加工业务均是与该公司发生的,与其个人无关。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向原告出具了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的结欠原告加工费的结账单,该结账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根据该份结账单,明确载明由结欠人蔡某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而民舜公司亦表示并不能免除被告蔡某支付结欠加工费的义务,故对于蔡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沈某加工费人民币35208元。

  【法官提醒】

  类似的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般基于信任,或者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交易时往往不那么规范。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签字时双方意思表示,确认欠款行为属于个人还是公司。由此提醒市场经济下的交易主体在订立合同、付款结账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交易主体一定要明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