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在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先后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报险声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是先发生的意外事故后购买的保险,所以拒绝理赔。那么,保险公司的辩称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投保人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近日,句容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2014年2月21日,市民刘某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5份,当日保险合同均生效。第二日,刘某在其工作的场地打扫卫生时,因意外碰到一根钢丝,该钢丝弹跳后划到了刘某的左眼,当时刘某通过电话报险。后刘某在医院眼科门诊挂号就诊,又转至在南京某医院入院就诊,同日进行眼部手术,术后经鉴定,认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刘某要求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刘某受伤在前投保在后,均拒绝赔偿。2015年3月,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共赔偿损失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后,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在投保当日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保险,且投保时间与发生事故的时间仅间隔一天,这十分不合常理,保险公司有理由怀疑刘某是先发生的意外事故后购买的保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未约定刘某不能在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且仅怀疑刘某有可能是先发生的意外事故后购买的保险,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刘某进行赔偿,于是依法判决两家保险公司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