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去世早,他和妻子一起主动挑起照顾丈母娘和3个未成年孩子的重担,几十年过去了,没想到当初辛茹苦养育了十多年的小舅子,如今因房屋买卖一事将他告上法庭。

  事情还要从1968年的冬天说起,那时条件十分艰苦,镇江市某村村民魏某的老丈人不幸去世,他只得四处借钱为老丈人料理后事,摆在他眼前的另一个难题,是身患重病的丈母娘和老丈人留下的3个未成年的孩子,现在将他告上法庭的小舅子张某当时只有10岁,身体残疾的魏某咬了咬牙,与妻子一起挑起了家里的重担,特别是为了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魏某吃尽了苦头。

  之后魏某虽然与妻子离了婚,又重新组建了家庭,但是依然没有忘记老丈母娘,为了能够照顾好病床上的老丈母娘,他在1998年花8万元买下了张某与其前妻宜某的共同财产--一座位于五凤口的房屋,之后的数年间他就居住在此屋中,还为老丈母娘请了保姆,但都因各种原因无法长期照顾,换了不少人,最后他就说服第二任妻子亲自在家照看。

  反观张某,他因为脾气暴躁离过两次婚,生活拮据,房子也没有。魏某眼见于此,对自己一手养大的小舅子心生怜悯,于是想将当初从张某处购买的房屋便宜点卖给张某,并于2006年8月立下字据,约定他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给张某,等张某筹到了钱就办理手续,并且约定如果在筹钱期间遇到拆迁,房屋无法卖给张某,就赠送5万元给张某。后来魏某又特别交代儿子,张某只要给10万元就行,剩下的5万元就不要了。

  对有情有义的魏某,张某却并不买账,当魏某的儿子去找张某拿钱时,张某变卦了,不但钱没给,还将魏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他和宜某与魏某于1998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为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进行买卖的,魏某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未得到房屋共有人宜某授权的情况下,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协议涉及的系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此类房屋买卖关键看买方有没有资格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前提是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魏某与张某都是争议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魏某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双方的买卖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结合以上两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某承担。(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