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民工朱某在工作中因雪天路滑摔成十级伤残,事后竟然无人愿意赔偿,百般无奈之下将建设项目包工头诉至了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朱荣(化名)已年近六旬,平日有时间就在工地上做小工赚钱。去年冬季某天, 朱荣在某建筑工地上经过雪过天晴的路面湿滑,一个踉跄摔倒后竟致肩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朱荣曾多次与其老板(瓦工项目包工头)协商,但都无果而终。朱荣无奈将其老板王朋(化名)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工程实际是王小明(化名,系王朋儿子)承包的,同时王小明挂靠在昆山某建筑公司并将其中的瓦工发包给了自己的父亲王朋负责,朱荣是由王朋找来工地做小工的。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将自己承建的厂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王小明个人,王小明又将其中的瓦工工程发包给王朋个人,故建筑公司和王小明均应依法对王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朱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正常行走时摔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朋赔偿朱荣9万余元,并由昆山某建筑公司和王小明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朱荣与王朋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朱荣受伤后,虽然起诉的是王朋,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朱小明及昆山某建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朋赔偿朱荣9万余元,并由昆山某建筑公司和王小明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