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险理赔协议后要求全额赔付,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顾斌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518
2014年4月24日,宋某驾驶卡车追尾撞上停在车道上等候信号灯的张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在A保险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所有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范围包括:无医保免赔100元、意外伤害险每人60000元、意外医疗险每人3000元。2015年1月21日,张某直系亲属(原告)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30000元,协议涉及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效力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原告同意放弃该保险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并放弃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30000元。
2015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以原、被告签订的理赔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协议,且被告应全额赔付原告保险金6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亲属张某在保险期内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是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由被告赔付原告30000元保险金的理赔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且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按协议履行赔付了义务。而原告所主张的该协议显失公平,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原、被告签订的理赔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且原告是在意思表示不受限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该理赔协议的,应当视为原告行使处分权放弃了可依保险合同理赔的权利。此外,本案原告据以要求撤销理赔协议的理由是该协议“显失公平”,但显失公平应当是在双方存在互相支付对价的交易行为中才有适用的余地,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