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申请错误 应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姚剑梅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524
近日,宜兴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当事人因申请诉讼保全有误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案件,法院判决诉讼保全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
2013年6月4日,捷力公司与昱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昱辉公司向捷力公司采购EVA膜。2013年12月16日,昱辉公司因EVA膜有质量问题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捷力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同年12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捷力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实际冻结了捷力公司在两个银行帐帐户内的存款133万余元。2014年4月21日,无锡中院分别将捷力公司在上述银行帐户内款项259万余元扣划至无锡中院帐户。
2014年9月5日,由于案件中涉及的质量问题无法作出鉴定,无锡中院依法判决驳回昱辉公司的讼诉请求,昱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6日,江苏高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昱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2015年4月21日,无锡中院将259万元冻结款项返还给捷力公司帐户。案件虽然了结,但捷力公司的资金在此过程中遭受了不少利息损失。为此,捷力公司向宜兴法院起诉,要求昱辉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申请致其遭受利息损失20余万元。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宜兴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案件败诉,实际捷力公司并无支付质量赔偿款的义务,因此捷力公司被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提起保全申请的昱辉公司承担。鉴于被冻结款项利息由银行照常支付,法院依法判决昱辉公司赔偿捷力公司被扣划部分资金的利息损失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