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房屋前的空旷土地能否按照农村民俗习惯由村民依据占有使用实际取得?因通行问题引发纠纷后,村民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邻居排除妨害,恢复空地原状。

  金祥生与郭小平均系镇江市润州区某村村民。金祥生的房屋朝南坐北,系二层楼房。郭小平的房屋和车库分别在金祥生房屋的东南方和西南方。郭小平房屋及车库与金祥生房屋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乡村道路,在该乡村道路的南面有一块空旷土地。

  80年代,郭家将该地块中靠近乡村道路侧的部分土地铺设水泥场。金家提出异议,郭家承诺可以自由通行。2014年6月份,郭小平将皮带输送机和砂浆搅拌机放置在水泥场上,该地域的通行受到影响,两家为通行问题发生矛盾。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前,村委会对两家多次进行协调,由于积怨较深,双方均不肯让步。

  “这块水泥地并非共同通行道路,是我父亲以土地置换的形式用自留地换取的宅基地,我父亲对水泥地进行了平整并修建了晒场。”庭审中,郭小平认为讼争地块土地使用权系在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未完善之初,按照农村民俗习惯由郭家依据占有使用实际取得的。金家完全可以通过门前左右乡村道路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水泥场所占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原、被告均认可该水泥场所占用的土地原系四户邻居的祖屋地基,该四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后,上述宅基地应被集体收回,四户均无处置权。遂判决郭小平移除位于水泥场上的皮带输送架和砂浆搅拌机,保持该地段的畅通。郭小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了维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我国法律确定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讼争土地当时即属于集体所有,郭小平认为通过先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观点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予采纳。

  考虑到该地块的长期供人通行的历史,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所以,郭小平擅自堵塞通道,妨碍了他人和公共利益,金祥生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据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郭小平移除障碍物,恢复通行。(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