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阿拉斯加雪橇犬自己养 半月后归还主人去自首
作者:李魁 发布时间:2015-07-29 浏览次数:387
7月18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不偷钱,不偷金银首饰,只是因为看上了他人养的狗,进而实施盗窃,沛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强罚金三千元。
一次找朋友闲玩时,王强在沛县某乡镇某村看到一家商店老板养的宠物犬不错,一打听说是阿拉斯加雪橇犬,自己心理开始嘀咕,自己也想养着试试。于是在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强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沛县某乡镇某村养狗处,唤引他人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进而将该阿拉斯加雪橇犬抱至其电动三轮车后离开,自己尝试着在自己家中饲养。同时因为爱犬被盗,店老板也报警了,因为没有监控设施一时案件也没有侦破,就这样王强养了不到一个月,因为惧怕自己的行为被查出来,也听说店老板报警了,就赶紧把阿拉斯加雪橇犬还回去,自己去派出所自首。经鉴定该阿拉斯加雪橇犬价值5000元。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
沛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系自首,且积极退赃,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王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王强服判,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