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代价太大了!经过今天的庭审,我深刻认识到酒驾对自己、别人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心存侥幸要不得,以后我会告诫身边的人千万不要酒后开车!”被告人顾某向法庭陈述道。

2019年中秋前夕,被告人顾某和朋友在市区餐厅吃饭,顾某在散席后电话叫了代驾,因代驾迟迟未到,从事外贸生意的顾某恰有一份急单需要处理,心存侥幸的顾某不愿继续等代驾,便独自驾车回家,当汽车行驶至市区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12月2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顾某危险驾驶一案,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顾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年关将至,各种节日接踵而至,亲朋好友相聚,难免推杯换盏。法官提醒,参加酒局后,可以选择打车、代驾或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