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预付金未返还 受害人被诉至法院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473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受害人未将肇事者交付的预付金及时返还,肇事者一纸诉状将受害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9月,原告包某驾驶汽车与案外人谢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包某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预付金15000元。后经认定,原告包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谢某及乘坐人杨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院调解,原告包某给付摩托车乘坐人杨某事故赔偿款8000多元。事故全部处理完毕后,包某前往交警部门准备领取之前交纳的预付金,却被告知其中的7000元已经被杨某领取。在索要无果后,原告包某将被告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人杨某返还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该案中,被告杨某的损失已赔偿完毕,其在交警部门领取的7000元系原告交纳的事故预付金,应当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该7000元的孳息计算为420元。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7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