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许某、王某、姜某和高某五人都是90后,从小就互相认识。去年11月,五人从老家内蒙古来到无锡,想通过开车碰瓷“赚钱”。

  商量好作案细节、分钱比例后,他们租了一辆车作为交通工具。每天下午六七点便开车外出,找个人流量大的地方,通过聊天软件中“附近的人”功能,以女性身份专找有车的男性聊天约会。聊天过程中,有预谋的约对方出来吃饭,如果对方答应,便由身为女性的高某赴约,并在吃饭过程中不停劝对方喝酒。同时,高某还将受害人的车牌号和饭店地址发给其余四人,四人立即赶赴饭店附近蹲守。最后,高某使用各种借口要求受害人开车送自己回去,而一边等候的四人则尾随受害人的车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事故”后,因为受害人喝酒驾车,害怕因酒驾被处理,只好与四人私了并赔钱。短短一个星期,五人就利用同样的手法作案三次,共敲诈得款45200元。

  构成敲诈勒索罪都要吃官司

  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许某、王某、姜某和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张某、许某、王某、姜某和高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决定均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两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评析】威胁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征。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 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该罪。4、如行为人具有以危险方式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或者在两年内多次敲诈勒索等情节,法院量刑时将在同一幅度刑期范围内判处较高刑期。

  该案中,五名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软件通过色诱受害人驾车与身为女性的高某去饭店约会,受害人经不住高某劝诱喝酒并酒后驾车,在送高某回家途中,其余四被告人伺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抓住受害人因酒驾害怕他人报警被处理的心理,使得受害人迫于无奈采取私了赔钱方式了事,从而使五名被告人的敲诈勒索得逞。虽然五名被告人以“制造”交通事故的危险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终被重判严惩,但受害人所受到的教训尤为深刻。正因为受害人在网络聊天交友中贪恋美色“想好事”,对聊天对象不作甄别,即贸然与陌生女性赴约,又禁不住女色引诱饮酒驾车,一步步陷入五名被告人设下的陷阱,终成敲诈勒索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