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定后,房产商却大幅度降价,导致业主拒付剩余房款。近日,无锡某置业公司将6户拒不支付房款的业主告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业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

 

20116月,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9万余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张某首付27万余元房款。然而在合同签订的10多天后,该楼盘的房屋从10500/平方降到了8300/平方,房价猛然“缩水”了16万元。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贬值后,气愤的张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与房产商解除购房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该置业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6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000余元。

 

张某只是其中一位购买该楼盘的业主,房产商的这种大幅度降价行为,已经引发了几十户已购业主的不满,很多业主甚至去售楼处闹事过,但房产商的态度很明确,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张某表示,他愿意支付8万余元的违约金,但要求解除合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近几年来,高价购房者因房屋降价而要求退房的纠纷日益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业主与开发商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经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即开发商按时按质交付房屋,业主按约支付房款。楼盘降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非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在销售后多长时间内价格下跌合同可以解除,否则业主主张退房或退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样,如果楼价上涨开发商也无权借此解除合同或要求业主增加房价上涨的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价格围绕市场需求上下波动,是经济规律的体现,开发商为促进楼盘销量而降价销售是其自主行为,只要开发商明码标价、合法销售,之后无论涨价还是降价都不是价格欺诈行为。另外,交易本身即具有风险性,业主在购买前应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购买后就应遵循“收益自持,风险自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