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业绩擅改促销方案 被炒鱿鱼来法院伸冤
发布时间:2015-07-23 浏览次数:467
小李是一家全国连锁快餐店徐州某分店的经理,近日,他向徐州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连锁快餐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8652元,并请求该公司给付其本年的餐厅经理奖金15000元。
小李诉称,其自2005年12月至被告处工作,并于2013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徐州。2014年10月20日小李在南京参加被告会议期间,接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小李在2014年8月的促销活动中私自将促销方案中的“购1000元餐券送一瓶红酒”变通为“购买500元等价餐劵送50元等价餐劵”,被告认为该行为给被告提供了虚假错误信息,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因此将小李解聘。小李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餐厅管理组员工手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公示并向小李告知,符合法律规定。而《餐厅管理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违反餐厅相关现金操作及管理流程;欺骗或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或伪造资料或信息(如篡改或伪造销售收入、现金、工时、存货、生日餐会、餐券销售、促销数据等),提供虚假资料、记录、单据、票据或发票、提供虚假证明(包括虚假病休证明、提供个人虚假信息或隐瞒个人信息、套取餐券销售奖励、折扣或返点等)”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有权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被告还称,在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将相关事实和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并取得公司工会的同意,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小李无权要求被告向其发放奖金,因为被告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被告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季度奖或年终奖;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季度或年终绩效考核之前解除或终止的,则小李无权享受上述奖金。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该案而言,小李因销售情况不佳,为了提升业绩,自主推出了“购500元餐券送50元餐券”的活动,并自行购买餐券赠送客户,同时合并售卖信息,以“购1000元餐券送一瓶红酒”的数据录入系统。该行为属于被告《餐厅管理组员工手册》中规定的“采用违反公司现金操作流程及管理流程,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被告公司的《餐厅管理组员工手册》的制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也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因此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年终绩效考核之前解除,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在季度或年终绩效考核之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不享受季度奖或年终奖,故法院对小李要求给付餐厅经理奖金的诉请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