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联合四个部门 加强诉调对接
作者:吴克成 发布时间:2007-06-29 浏览次数:1723
本网淮安讯:洪泽法院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妇联、交警、人民调解等社会团体和部门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洪泽县总工会、妇联、公安局、司法局经过协商,制定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 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
委托工会调解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委托妇联调解的主要是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案件;委托交警部门调解的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婚姻、继承、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
二、委托组织及调解人员
受托组织可以内设调解委员会负责委托案件的庭外调解和协助法院调解工作;受托组织应确定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调解员也可由受托组织聘请的法律业内志愿者担任;法院应当与受托组织共同组织对调解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受托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委托案件的调解和协助法院调解;受托组织应当与法院共同建立调解员名册,以备当事人选定或人民法院指定。
三、调解操作规程
法院委托受托组织调解案件,应征得案件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法院不得强行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征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向受托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写明受托组织调解案件的期限(最长为1个月),防止案件久调不决。如调解不成,受托组织应及时制作终结调解意见书,并将相关诉讼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应当是一案一委托,不得重复委托。
四、调解的场所、方式
受托组织调解案件一般应在受托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有条件的受托组织应当设置专门的调解室,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当事人居所地或企业所在地等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调解。受托组织的调解人员主持调解时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疏导说明工作,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的效力
案件经受托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 依法审查,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并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