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铜山法院新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赔案件)660件,审结652件,其中调解389件,撤诉82件,调撤率为72.24%,低于民商事案件调撤率11.79个百分点。

 

一、道赔案件调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一)责任主体复杂,调解意见较难统一。在车辆挂靠、租赁、出借等情况下,道赔案件责任主体可能涉及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因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方主体对自身责任分担认识存在偏差,导致调解意见很难达成一致。

 

(二)保险公司通常拒绝调解。由于机动车保险利润不大,加之规避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保险公司带来多赔风险,在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均以无调解权限为由拒绝调解。2010年以判决结案的道赔案件为179件,其中涉及到保险公司的有150件,占83.99%,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调解的有89件,拒绝调解率达到49.72%

 

(三)当事人缺席导致无法调解。道赔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遍布全国各地,加之部分当事人刻意躲避,法院送达相关文书较为困难。因当事人缺席而无法调解,也是造成道赔案件调撤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四)部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审判实践中,因客观因素的影响和交管部门工作疏漏,交通事故认定书仅简单的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事人责任,缺少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甚至有的事故交管部门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争议较大。此外,当事人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的计算上也存在很大分歧,导致调解方案很难达成。

 

二、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引导当事人推举诉讼代表参加调解。在当事人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自行推选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形式,由其信任的诉讼代表参加调解,以利于统一认识,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是对涉保险公司的道赔案件设立前置调解程序。加大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诉讼调解指导工作力度,前置调解程序,充分引导协商,提升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率。

 

(三)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段。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大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争取一切积极力量促进道赔纠纷解决的社会化、和谐化。在当事人身处外地的情况下,综合运用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远程调解,尽一切可能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四)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争议较大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释明。同时,要善于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积极释明以调解方式解决道赔纠纷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