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高港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上升,犯罪人员呈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的趋势,成为危害该区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缓刑在改造未成年人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现阶段审判工作重视缓刑的运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适用缓刑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本情况

 

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头脑相对简单,犯罪动机的产生具有突出的偶然性和随意性,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主观恶性较小。他们社会经验和生存能力不足,易于为成年人利用,作案的手段简单、单一。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容易引导和改造。

 

2、我国政策重视未成年犯罪。我国政策指导方针上从“教育、感化、挽救”到“坚持、完善、改革、发展”,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党执法理念的一次转变,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好悔罪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扩大缓刑的适用,做到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不稳定因素。

   

二、三个“难”点

 

1、考察家庭因素难。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一个人人格的缺陷和行为的偏差,也往往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青少年从父母身上学到了最初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标准,在父母那里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冲突等,家庭的负面因素可以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考虑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时,首先要确认该未成年犯是否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而有一部分家长因为失望、气愤而放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注,从而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这极容易使法官产生未成年被告人缺乏监管的条件。

 

2、开展社会调查难。近几年,我院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犯罪的趋势明显,社会调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部分外来未成年犯由于缺乏在本地的监护人和监管单位,对其开展的审前社会调查一般须到原籍进行。承办人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等才能完成调查。委托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调查,又缺乏对这种委托行为的规范性指引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使调查结果缺乏真实性和及时性。

 

3、缓刑监管落实难。虽然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公安机关人员少,任务繁杂,经费不足,不可能将很大的人力和精力投入对未成年人缓刑犯的教育、改造、监督工作上。致使未成年人缓刑犯的观护、考察不到位,未成年人缓刑犯处于失控状态。在缓刑的考察期间,未成年人犯违反缓刑规定、甚至再犯罪的屡有发生。少年犯的复学、复工往往需要教育部门、劳动部门、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等多方的协调,操作难度相当大,监管缺乏学校、工作单位的协调机制。据街道司法所的同志反映,只有经常走访民警和居委会的同志,才能监管矫正对象的行踪,频繁走访也会给少年犯带来一定心理压力,矫正工作的开展方式单一。

 

三、对策建议

 

1、强化缓刑规范化适用。对于未成年罪犯,既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要增强缓刑量刑的公开性和说理性。让案件相关人可以就缓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提交证据,提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适用缓刑的也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缓刑理由。

 

2、积极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审前社会调查的开展,除了我院对外来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外,还可以采取开展社区矫正网络的建设和延伸,多与相关异地单位进行协作、对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与外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委托其开展审前调查等措施。

 

3、完善对未成年犯的监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所以其受善或者恶的引导而成为有益或者有害于社会的人的可能性都很大,这突显未成年缓刑人的监督考察的重要性。首先,细化未成年缓刑人在缓刑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应接受的缓刑负担和缓刑指示。让未成年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为社区提供服务,一方面可以平复社区民众的心理,避免产生因认为“无罪释放”而产生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社区对未成年犯的同情和接纳。另一方面,未成年犯通过为社区提供一定量的社区公益劳动,可以进一步反省自己的错误,弥补自己因犯罪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其次,为未成年犯缓刑设置专门的缓刑考察机构。该机构由政府部门领导,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较好的设施与管理制度,使处置与执行相互衔接,保证缓刑执行的实际效果。最后,为未成年缓刑人配置专门的缓刑工作人员,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可以吸纳社会帮教组织、离退休人员、社区人员在考察内容上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增加公益劳动、法制宣传等内容。

 

4、强化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审判人员思想上应明确我国政策指导方针上从“教育、感化、挽救”到“坚持、完善、改革、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针,提高对缓刑适用的学习和认识。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便了对未成年人的回访、考察,有效地改造了未成年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