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新特点及对策建议
作者:孙青 发布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732
一、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一)涉案主体多样化
经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主要针对亲朋好友放贷;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职业放贷人,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和讨债小组,针对个体工商业放贷;三是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再次发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几乎涉及社会各层。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借贷案件占多数,第三类以刑事犯罪为主。
(二)借贷规模扩大化
目前民间借贷行为已渗透到城乡各个领域,交易频繁、覆盖面广。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07年为663件,2008年为878件,2009年为920件,2010年为962件,2011年1至9月为788件,且进入诉讼程序的约占此类案件的20%。二是涉案金额不断增加。2008年达8596万元,平均个案近9.8万元;2009年达9456万元,平均个案近10.3万元;2010年达11253万元,平均个案近11.7万元;2011年1至9月达9424万元,平均个案近12万元。
(三)拒不应诉普遍化
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事实和送达文书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这不仅直接影响法院的审理期限,而且拖延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
(四)社会影响复杂化
近年来,传统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交织,逐渐有刑事犯罪的倾向。某些中小企业借贷后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导致自身经营受阻及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如某机械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负债达1000余万元,不堪高利贷的盘剥,于2010年上半年自杀身亡,负面影响较大。
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政府宣传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大众媒体平台,采取制作电视案例、插播公益广告、发放专刊专报等方式,向社会各界进行民间借贷法律法规、非法借贷的社会危害、规范企业经营文件精神等方面的宣传,从而达到教育广大民众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效果。
(二)建立综合监管模式
民间借贷纠纷关涉社会的方方面面,建议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地方主要领导牵头,由纪检、宣传、公安、法院、劳动保障和银行等14个部门具体负责,与借贷担保协会加强沟通,在鼓励担保、企业帮扶、民企融资协调、打击黑恶势力和倒闭企业善后处置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可以通过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等违法行为,采取定期排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建立打击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仔细排查各钟违规操作,及时向全社会公示打击成果,起到威慑犯罪、教育大众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拓展群众举报渠道,加强群众监督,尤其是法院、检察院,要实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案前协调、案后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投资融资环境
政府金融办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引导企业规范运营,组织开展如“十佳最具投资价值企业”、“最佳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县域经济企业前三甲”等评比活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完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全市银企对接会议,推进银企合作。另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上榜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扩大专项资金规模、运用间接方式扶植等提供支持,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