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述职述廉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并在第19-20条对述职述廉的对象、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好述廉制度,对于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述廉制度是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的一种尝试。然而,当前述廉制度的实施有的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有学者直斥为“花样”,呼吁废止;有群众形容“台上一根烟,台下忙几天,握握手来划划圈,填完表后说再见”,就很能说明问题。一些地方少数纪检机关对述廉过程草草了事,对评议结果也不调查、不处理,使述廉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有的把述职代替述廉,蒙过了之;有的要秘书操刀编廉,应付了之;还有的只述不评,唱“好了歌”,述了就了。从手头掌握的资料来看,无论是已经走上断头台的胡长清、李真、王怀忠,还是新近被绳之以法的这个“建筑第一贪”、那个“金融第一贪”,哪个不是述起廉来口若悬河,天花乱坠,说自己抓学习如何深入,搞教育如何多样、订制度如何到位,而过不了多久就因被查出受贿几十万、几百万、乃至几千万,而锒

铛入狱。如: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担任领导干部后,因在“述廉”中喊出“一个‘廉’字值千金”的豪言壮语名噪一时,而暗地里却索贿受贿多达1900万元。凡此种种,不能不让人对“述廉”的真实性、实效性产生怀疑。看来,对这种“述廉不廉”的现象,要警惕,要深思,要防止。

如何找准述廉的有效途径,使之真正有效发挥作用,笔者认为:一是述廉制度必须与他律机制相互配合、有机互补,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述廉制度要与政务公开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相结合,保证述廉的真实性;要与组织监督、班子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保证评廉的科学性;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保证用廉的严肃性。二是述廉要公开。述廉制度不是一种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只是属于党内的一种监督形式,距离真正的社会监督还很远。对于那些已经腐败或者正在腐败的领导干部来说,这项制度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述廉制度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向公众提供领导干部公开渠道,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成熟的社会监督大环境。“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正如民谣所诵,一个领导干部是否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当由民心、民意来认定。由此决定了领导干部廉政业绩的考核,离不开群众的参与。

再完善、再科学的制度体系只有落到实处才有效益。只有用心述廉,以诚述廉政,敢自揭短处,自亮家底,述廉才能达到应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