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响水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生于1988年,初中毕业后赋闲在家。曾因盗窃,于20067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天。被告人顾某因追求王某不成而怀恨在心,发狠要报复王某的家人。20117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某至王某父母居住并经营的“早点快餐”,用买来的汽油倒在紧挨在房屋外面的炭炉处,待汽油沿炭炉流入屋内后,被告人顾某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待火烧着后离开现场,意欲烧死王某父母达到报复的目的。后因王某父母及时发现,将电线、液化气罐等物品挪走从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为泄愤采用放火的手段,欲杀害他人,因作案地点在居民居住群,其行为可能危及其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