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已转让 反悔合同被驳回
作者:刘光亮 许登月 发布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451
两年前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两年后又想重新要回土地,近日,句容法院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5日,原告吴守治王某与被告句容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将原告所承包经营的自留地约0.066亩予以征收,补偿金额为1504.80元,后王某的女儿分两次在村委会领取了补偿款1000余元,余款根据协议应在2011年12月底付清。2011年4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将土地予以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被告某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承包经营的自留地交给村委会,村委会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现原告单方反悔,法院不予支持,于是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