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产两姐妹上法庭 法院优先保障老人居住权
作者:李宁倩 鲍钰鸣 发布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338
丈夫过世后,吴老太一直随大女儿刘娟生活,而小女儿刘梅则居住在老先生留下的老房中。近日,两姐妹为房屋的继承权起了争执,其后,刘娟将刘梅告上了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确认老房归其一人继承。
大女儿刘娟拿出一份1995年二老签订的契约,上面明确写到房屋愿遗给刘娟居住。然而刘梅认为,这份契约并不是遗嘱,其内容也不能证明父亲将遗产留给刘娟一人继承。刘梅还提出,由于母亲由大姐照顾,自己经常无法行使探视权,无法尽到孝敬老人的义务,有时甚至还需找到当地居委或拨打110来进行调解。刘娟则提出小妹未能负担母亲生活费,且其拥有一把房屋备用钥匙,随时可以行使探访权来进行驳斥。
法官在所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向吴老太征询了房屋处理意见,吴老太表示其愿意将其房屋中所有份额及应继承其丈夫的份额一并赠与大女儿刘娟,同时提出在赠与结束后,刘娟必须保证其在该套房屋中居住到死亡。刘娟当场对母亲的要求表示同意。
考虑到吴老太在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较多,且吴老太与刘梅就老太在讼争房屋内的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实际情况,法院将讼争房屋归并给刘娟所有,刘娟支付刘梅房屋归并款4万元。
法官认为,契约中提到的居住权并不能视同为产权,刘娟提出的房屋应归她一人继承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且该案涉及到老人的赡养问题,应在保障老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再对房屋做出适当处理。(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