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借条来法庭告状,没曾想到却输了官司。近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这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却隐藏着另一层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本已经恢复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因一方的恶意起诉使得矛盾产生、激化。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王某因承接工程急需资金,向其借款7.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差距较大,被告王某情绪激动,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谓的7.5万元借款是原告请被告为其承接一个物流中心工程而支付给对方的业务费用,并且原告也承诺如承接了该工程将给被告一定的报酬,被告之所以出具该借条是因为原告担心如承接不到该工程而要求被告出具的保证性质的借条,事实上原告此后也承建了该工程,因此该款并非借款,被告不存在归还该款的义务。

 

案件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法官查明了整个事实。2006117日,原、被告商定由被告促成原告承接河济公司的物流中心工程。当晚,原、被告与河济公司经商谈,确定由原告挂靠的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但原告须为此支付业务费7.5万元。而原告担心工程承接不成,遂与被告商定如果原告最终能顺利承建物流中心,则7.5万元的业务费由原告负担,反之这笔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此,被告打了一张所谓的“借条”给原告,原告所给的7.5万元也由被告转交给了河济公司的人。此后,原告以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顺利承建了物流中心工程。

 

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形式上虽为借贷关系,但实质是被告向原告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代原告提供的必要费用,如被告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不能实现时,则要补偿原告相应损失的一种债的担保,原、被告约定的事项成就后,即应免除被告的保证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借条”背后反映的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案件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反映了当下市场经济主体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同时在一些所谓的商业规则下产生不规范操作现象也较易引起这类纠纷的产生。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业务中介行为,为别人提供合同订立的机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而从中获取收益,而在操作上存在着不规范之处。此类形式上具备着“借贷”类的案件在审理难度较大,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较大,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从这一个案件,也可以看出当下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所面临的困境。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参与者活动频繁,民间借贷、融资较为频繁,多重事实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原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关系变得颇为复杂。使得这类案件成为令法官较为头疼的一类案件。

 

应对此类案件,首先,要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本来事实,平衡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还要做好举证释明工作并穷尽调查手段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一些“问题”借贷案件的被告提出异议后,承办人应通过各种途径对其异议加以核查,准确的列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案件焦点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必要时要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