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岁的老人谁来赡养?
作者:朱雪芹 纪建祖 发布时间:2011-11-08 浏览次数:324
近日,宿城区法院埠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是被告的父亲。原告今年85岁,有两次婚姻,生育三个子女。大儿子是原告与前妻所生,离婚后一直由前妻抚养,二儿子即本案被告是原告与现任妻子所生,女儿出嫁在外省。
2010年11月,原告以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40元赡养费,并负担其1/3的医疗费。
这两年原告一直寄宿在亲戚家房子里,现房屋要租给他人使用,原告不得不搬离。原告在被告门口临时搭帐篷居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其提供住房两间。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共生育三个子女,在大儿子几岁时就与前任妻子离婚,导致大儿子对原告不愿赡养,女儿远嫁他乡,两三个月看望原告一次,每次只是给原告一百元生活费。原告从60岁到现在所有的生活开支都是由他负责,从上次法庭调解到现在都是我租房子给原告住,而且原告这两年的医疗保险钱都是他交的,已经尽到赡养义务,故不愿意再提供房屋给原告。
庭审中,承办法官试图调解,努力做被告的工作,劝说被告腾间房屋为原告居住,无奈被告及其家属态度坚决,对原告几次将其告到法院更为不满,甚至原告的老伴也对原告弃之不理,原告处境十分孤立。考虑到此案件性质,后期执行以及社会效果,法庭并没有当即作出判决,而是将此案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最终三棵树乡政府同意给原告新建临时住房,供老人居住,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此案得以解决。
该案虽已审理终结,但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之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对抗现在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称已经赡养原告二十余年,但现在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而且无房居住,在此情况下被告理应提供房屋供原告居住,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