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规定十个期限规范执行案件环节
作者:董正远 臧全思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1289
本网盐城讯: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十个环节的具体期限,确保了执行案件快执、快结。今年1-5月份,该院执行案件400件,执行标的额达1500万元,没有一件超执结案件。
1、明确立案审查期限。立案庭应在收到执行当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复杂、疑难案件不得超过7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三天内裁定不予受理。
2、明确分案和送达期限。立案庭在收到执行案件后三日内,负责将案件信息输入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分案,将案件送与执行机构承办人。
3、明确财产调查期限,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后五日内送达执行文书。并在收案后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在收案后三日内或在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后十日内完成调查内容。
4、明确执行裁决期限。对已查明的财产等需裁决事项,执行人员应在三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5、明确执行措施实施期限。对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决定,应当在作出裁决七日内执行完毕。
6、明确扣押、查封物品交接、处理期限。对未指定被执行人保管人的物品,能运回的一律在物品运回法院的二日内交法警大队保管。
7、明确委托签定、评估、拍卖、变卖期限。承办人应在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30日内决定是否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并交由法警大队统一办理。
8、明确执行异议转移、办理期限。承办人应在收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五日将案件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交审监庭处理。审监庭应在提出异议的二个月内审查完毕。
9、明确暂缓执行措施的期限。对出现暂缓执行事由的,暂缓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
10、明确执结期限。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六个月内执结的,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