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法院通过多轮调解化解一起“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三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2010112下午三点左右,货车司机张三驾驶车辆沿着吴江市桃源镇青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青云派出所门口时,遇到李老太携人力三轮车沿青云大道由东南向西北横穿道路,货车左前角与三轮车尾部右后角相撞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李老太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1125,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李老太在事故中是驾驶三轮车还是推三轮车通过机动车道,该情况以现有证据无法查证,而该证据是认定本起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此后,悲痛欲绝的李老太亲属将张三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张三的货车。

 

吴江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保全了张三的车辆并将应诉通知书等送达张三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不作事故责任认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示意图、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张三认为,李老太当时横穿马路,并没有下车推行而是骑在三轮车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着重大过错;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应该按照同等责任予以赔付;而原告坚持认为张三是机动车应负全部责任。案件处于僵持阶段,双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努力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10000元,但要向总公司汇报;张三也同意赔偿原告64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4000元,再赔偿30000元,但张三讲自己现在没有钱,需要一段时间筹集。

 

就在第二天签协议时,保险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经审查被保险人张三当时投保的时候没有买不计免陪,因此还需扣掉一部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290000元,原告知道后坚决不肯,案件重新进入了僵局。此时,承办法官连续十几次联系原告及代理人并分析案件情况,指出受害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法官耐心地做工作,原告终于答应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

 

本以为案件就此结束了,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张三讲自己根本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凑齐这么多钱,失去亲人的三原告这时终于抑制不住内心的悲痛,提出要找张三算账。承办法官为避免矛盾可能激化,于是再次拨打电话反复做受害者亲属及被告张三的工作。一方面安慰受害者亲属,并向他们释明诉讼风险,被告张三是外地人,且保全的车辆也不值多少钱,如果张三离开吴江的话很有可能拿不到钱。另一方面极力督促张三筹钱。经过几轮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三赔偿原告20000元,当庭给付。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三方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解封裁定书,张三顺利地拿到了车子。事后,三方当事人均十分感谢承办法官为本案所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