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一辆摩托车夜间撞上工程施工遗留下的一堆石子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久,又一辆红旗轿车撞上石子堆后失控撞上警车,致受命正在处警的一名民警和联防队员重伤不治。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工程承建商及转包工程的个体老板、负有管理道路职责的镇政府、轿车车主、驾驶员以及保险公司等10被告一并告上法庭。619,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方责任人共计赔偿死者亲属74万余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9月与南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线路工程(I标段)基础工程施工协议,承建部分铁塔基础及相应配套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部分铁塔基础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赵辉,赵辉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龙健。11月,龙健在一铁塔基础工程施工结束后,遗留下约12吨石子堆放在楚州区一条乡村公路路面东侧。2006123日晚8左右,一辆摩托车沿涉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遗留在路边的石子堆后摔倒,致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受伤。楚州区车桥派出民警金桂东受命带领联防队员张玉清等人到场处警。就在当日晚8时左右,被告蒯家荣打电话给正在酒店喝酒的被告刘于海,称其已从被告缪华处借好车辆,请刘将其送到楚州城区。被告刘于海即到被告缪华处将其所有的红旗轿车开出,在倒车时,将右边倒车镜刮坏。被告刘于海接到被告蒯家荣等人后,驾车沿涉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也撞上石子堆,轿车失控驶入对面车道,撞到停在路边的警车致站在车旁查看事故现场的民警金桂东、联防队员张玉清身受重伤,金桂东在送治途中死亡,张玉清4日后抢救无效死亡。今年5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刘于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事发后,被告缪华向公安机关交款10万元,被告刘于海向两死者亲属先期赔付13万元。

楚州法院认为,被告缪华系红旗轿车的车主,该车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依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饮酒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告刘于海明知自己酒后开车,且无准驾车型驾驶证,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0%)。被告蒯家荣打电话给被告刘于海,请被告刘于海驾车将其送到楚州,双方之间已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被告蒯家荣明知被告刘于海系酒后开车,且未审查被告刘于海有无准驾车型驾驶证,故被告蒯家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被告缪华应被告蒯家荣要求将车辆交由被告刘于海驾驶时,发现被告刘于海在倒车时将右边倒车镜刮坏,且未审查被告刘于海有无准驾车型驾驶证。故被告缪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上述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龙健无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占用道路,将石子堆放在路面东侧,导致被告刘于海驾车过程中撞上石子堆造成本起事故,故被告龙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5%)。被告水利公司将承包工程部分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赵辉,被告赵辉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龙健,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转包行为,故被告水利公司、赵辉应与被告龙健互负连带责任。楚州区2004年明确涉案公路为乡村公路,由车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及时排除公路沿线行车安全隐患。但在被告龙健将约12吨石子(东西宽3.4,南北长7)堆放距事故发生的十余天时间内未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将石子予以清除,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事故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

综上,上述7名责任人应赔偿金桂东母亲、妻子和儿子各项损失总额377325.01元中,被告刘于海赔偿188662.51,被告蒯家荣赔偿37732.50,被告缪华赔偿37732.50,且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龙健赔偿94331.25元,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辉对被告龙健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楚州区车桥镇人民政府赔偿18866.25元。按照上述赔偿原则,7被告赔偿死者张玉清的母亲、妻子和儿子三原告各项损失36653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