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专业化的思考
作者:俞晓峰 发布时间:2007-05-29 浏览次数:2054
最近,在一些法院进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验中,出现了一种引人注目的倾向,即陪审员专业化。这种专业化有两种取向:第一专职化,即规定陪审员有固定的任期,比如半年或一年,在这段时间内,他多次参与不同案件的审理。按照这种制度,他实际上已不再是陪审员了,而成了编制外的审判员。专业化的另一种取向是专家化。有些地方规定,要从受过某种大学以上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士,比如在财经人员、医学专家中,挑选陪审员,使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更好地理解专业问题。
陪审员制度改革中表现出来的这种专业化倾向,其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这种改革却违背了法庭设立陪审员的宗旨。
事实上,只要是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普通人,均可以充当陪审员。当然,所谓的正常理智和情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大多数人都具有这种正常的理智和情感,因而,大多数人成年人只要合乎一般人所说的正常的标准,就都可以胜任陪审员的职责。
近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早在《大宪章》中,英国人就提出,涉及自由人的案件,必须由自己的同胞?比如自己的邻居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理,这是自由人最基本的权利。当时,欧洲大陆法学家对此很不理解,就好象今天我们很多人士一样不明白:为什么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竟然可以对法律问题进行裁决?
这里的道理其实非常简单:真正的法律,从来都不是什么神秘的、只有专家学者才搞得懂的高度的专业化的问题;相反,法律就蕴含在普通人们的行为中。最坚实、最根本的法律,也即法律大厦的根基,就是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的普通人,即大多数民众不假思索地遵行的那些正当行为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在人民中间。立法者、法学家、法官的作用,与其说是创制、发明法律,不如说是“发现”法律,从人民的日常行为中,从现有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组织模式中,发现那些能够得到普遍认可、无悖于理性和正文的规则。
当然,现代的立法越来越多、复杂,但正义的、并且能够得到人民遵守的、因而也是可行的法律,必然合乎普通人的正义感,也即中国人所说的天理良知;反之,不合乎天理良心的法律,因为人民不会认可和支持,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法学家、法官、律师早已经使法律成为一门技术高深、烦琐的专业,但支撑整个法律学术大厦的,仍然是普通人的正义感、天理良心。
因此,陪审员就是专业法律人员与人民之间的一座桥梁。陪审员不断地将普通人的正义感和天理良心融入到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共同体中,从而遏制法律专业群体知识上的傲慢与偏见。
不仅如此。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发挥着某种“衡平”作用。法律技术的高度发达,可能会使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疏忽法律的目的和来源,不合时宜地坚持某些程序,甚至以复杂的立法和法律技术的迷宫为掩护进行不正义的立法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以其朴素的天理良心,矫正法律专业人士的疏忽或故意,使法官不至于为了法律而牺牲正义。
有一个现成的例子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普通市民,如果面对那起中级法院三次审理、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的“余祥林杀人案”,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我可以大胆地推测,只要他具有一点点勇气,他的判断肯定会比法官更为公正。因为,他可以不受法院内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的影响,可以不受政法系统内部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间关系的影响。高级法院明知证据严重不足,却可以几次发回重审,这确实并不违犯程序?但一个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的普通陪审员,却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程序。
重要的就是这种勇气,和那种相对强烈的朴素的正义感。
假如陪审员专职化,那么,由于部分进入体制内,该陪审员也就丧失了独立地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做出判断的勇气;假如陪审员过于专业化,他可能会因强烈的专业视角而丧失一个普通人的正常视野。法律是为普通人制定的,也需要普通人来遵守才具有效力,同样,司法过程也需要有普通人制度化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