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试新药试坏她的肝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29 浏览次数:1320
本网南京讯:49岁的袁颖(化名)因患盆腔炎到医院就诊,并在医院的安排下自愿参加了一种新型药物的试药活动。结果服药一个月后,不仅她的盆腔炎没有治愈,原本健康的肝脏又被诊断出药物性损害。
试药试出新病
昨天下午,袁颖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她倒是很想来的,可昨天从医院回来后就全身无力,人特别虚弱,跟我说今天不能出庭了。”袁颖的丈夫作为她的代理人和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袁颖的律师宣读了起诉状,从中能大概看出这场官司的缘由。
2005年6月,患有盆腔炎的袁颖到南京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院向她推荐了一种治疗盆腔炎的新药,同时告知她该药物目前仍在临床试验阶段。“您的病情将可能获得改善,您将获得一次免费使用一种治疗慢性盆腔炎新药的机会”,一番考虑后,袁颖决定参加由江西某药业公司申办的该药物临床试药活动。
试药过程中,袁颖出现了烧心、尿黄等症状,盆腔炎还没治好,她又被诊断出了药物性肝损害。同年7月,袁颖住院接受治疗。去年3月下旬,医院告诉她肝损害已经治愈了,要求她出院。一个月后,袁颖跟药业公司和医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她的5万余元住院费全由药业公司支付。药业公司对她出院后的后续治疗和补偿费作一次性支付,总费用7.2万元,以后不论袁颖的身体出现什么问题,公司和医院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补偿后病还没好
协议签订后的第七天,袁颖就又在鼓楼医院检查出了肝功能异常。到多家医院就诊后,医院的结论基本一致,“肝损严重,已成慢性,需长期服药”。“当初出院时,医院明确表示肝损害已经治好了,只要短期后续巩固治疗就行了,我们是在这种情况下才签订的协议。”袁颖认为,正是医院对她病情的错误告知,导致她对病情产生了重大误解,因而签订了那份补偿协议。而实际上,这份协议对她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袁颖的丈夫表示,从去年12月底开始,他们就曾两次找到医院和公司,要求他们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但一直没有回音。这次,他们被迫将医院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协议的第三款“甲方(药业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述费用后,无论丙方身体以后出现任何问题,甲乙(医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再赔两万八
“我们并没有错误地告诉她病情,在出现肝功能损害后,我们一直都如实告知她病情,出院的时候检查结果也写得很详细,我们还特意要求她门诊随访和巩固治疗。”院方认为根据判断药物性肝损害治愈的3项指标,袁颖出院时完全符合治愈的标准,而且医院还给药她带回家巩固治疗。三方签订的协议中包括了后续治疗的费用,说明袁颖对后续巩固治疗并没有产生重大误解。
“打个比方,我感冒了,医院治好了,后来我又感冒了,我们不能说上一次的感冒医生没治好吧?”药业公司认为,不能用之后的检查指标来判断出院时的情况,“喝酒、疲劳也能导致肝损害”。而且袁颖在签订协议前曾去其他医院检查过,她对自己的病情是明知的。
“如果当时医院告诉我们病还没好,我们是无论如何不会签这个协议的。现在她每天吃药就要花50多元,她才49岁,也不能工作,稍微劳累一点的活都干不了。”袁颖的丈夫表示,妻子是尊医嘱在后来复查时才发现病还没好的,而且也不知道何时才能治愈,之前补偿的费用根本不能维持后期的医药费。
一番唇枪舌战后,双方同意调解,在维持原协议的基础上,药业公司出于人道,再一次性补偿袁颖2.8万元,以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