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认证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朱玉军 发布时间:2007-05-25 浏览次数:2407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当庭认证的问题,事关能否公正司法的关键。那么,什么是当庭确认证据呢?是指由代表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举证及其之间相互质证对之所涉证据的性质和效力予以确认的一项诉讼活动或审判行为。
一、当庭认证的条件和标准
由于认证是当庭进行,不仅具有即时性,而且又是在当事人举证及其之间相互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它是反映诉讼活动公开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当庭认证的条件和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被确认的对象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的要求;
二是被确认的对象是与当事人的讼争焦点有法律上的联系的待证事实的证据,那些与讼争焦点没有联系或虽有联系但属于不具有法律性质的自然事实不能作为认证的对象;
三是被确认的证据范围小于该案最终判决所采用的证据范围;
四是对证据确认的程度浅于该案最终判决所依据的事实;
五是合议庭的每个成员对各自的看法有充分的信心且全体合议庭成员意见完全一致。
所谓当庭认证的标准是指当庭认证的客观效果对认证在必要性、准确性、适度性等三个方面的要求。是否具备当庭认证的必要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是否有利于及时统一各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或事实的认识;(2)是否有利于案情的明朗化;(3)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紧紧围绕讼争焦点发表意见,而不被那些不必要且悬而未决的证据或案件事实所纠缠;(4)是否有利于兼顾定案依据公开化和当事人秘密权的保障化。
由此可以认为,当庭认证的条件和当庭认证的标准是互相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事物,前者是当庭认证的前提和法律上的可能性,后者是当庭认证的必要性。
二、当庭认证的种类
司法实践中,当庭认证的种类到底有哪些呢?应该说具有实际意义的认证分类是按照对证据确认的角度来划分的方法,认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对证据真实性的确认,包括证据形式真实性的确认和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确认;
二是对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的确认,即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三是针对某个或一组证据,在认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前提下确认由此而证明的事实。
三、与当庭认证有关的审判方法
与当庭认证相关的审判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双重方式评议法
合议庭要进行当庭认证毫无疑问地要进行当庭评议,由于法庭上法官们所坐的位置所限,又由于当庭认证具有即时性,所以,当庭评议受到空间和时间的双重制约。在此场合下,双重方式评议法即成为最恰当的一种审判方法。该方法是指合议庭的成员在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同时就考虑如何认证,并即时写出局面认证意见移交给审判长,由审判长汇总求出一致的意见后分别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耳语合议,最终形成合议庭的一致意见。
二是认证适度法
认证适度法是指法庭在认证时依据把握的程度来进行,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分别恰当地直接确认某事实的存在、或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确认证据的关联性等。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当庭认证的条件、标准、种类和审判方法,才能确保正确适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