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交通讨债务 自恃有理反入罪
作者:王辉 发布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463
被告人徐某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且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等人因与陈某的债务问题,先后聚集到扬中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该部门帮助讨要债务。为进一步施压,被告人徐某等人在附近扬中某主干道上一字排开,将该主干道横向截断。被告人徐某为有效拦截过往车辆,指挥并安排部分上访人员根据其要求进行排列,封堵道路。被告人徐某等人在警察出警后仍不听劝阻,阻碍民警执法造成该路段车辆无法顺利通行约30分钟,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据被告人徐某交待:被告人徐某家庭条件一般,因受到高额利息诱惑而分两次借给陈某25万元(另悉: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涉及被害人多达700余人)。为讨要借款,徐某同其他被害人相约到某部门上访。“就是想通过堵路拦车制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逼政府出面帮我们把钱要回来”,被告人徐某事后对民警如实说。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该案系扬中法院首例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量刑的案件。首先作以下三点说明:一是先行行为与该犯罪构成没有关系。被告人徐某辩解阻碍交通系借款纠纷先行行为引起,不能作为犯罪的依据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二是权益受损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被告人徐某等人借款行为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成立维权小组等方式解决,并可敦促相关单位尽可能多的发掘陈某财产以按比例发还涉案被害人。三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徐某此次“闹访”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法律构成,具备故意犯罪的特征。具体结合本案:虽然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法院综合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颇为得当。提示广大市民:高额回报借贷需谨慎,其中往往伴随高风险且没有保障的“投机行为”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若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