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持刀为拒捕 盗窃升级成抢劫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436
只因偷狗被人抓住,被告刘某为帮助同伙马某脱逃,悍然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恐吓受害人。两人虽然在现场逃脱,但是正因为刘某在盗窃现场使用凶器以暴力相威胁这一举动,让他直接从盗窃犯升级成抢劫犯。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偷狗而发生的抢劫案。
经查,被告人刘某系淮安市清浦区某乡镇居民,自小顽劣,不学无术,长期混迹社会。因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遂和其同伙马某、“小二飞”(身份不明)一同搭档在清浦区范围内偷狗贩卖。2014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和马某、“小二飞”一起至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xxx村村民王x甲和王x乙家偷狗(共计四只)的过程中,马某被王x乙当场抓到,被告人刘某见自己同伙被抓,不但没有终止偷狗的行为寻求被害人原谅、反而是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指着王x乙并威胁其放人。虽然现场三人得以逃脱,但是随即被公安抓获。经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狗共计价值人民币1821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在案发后,被盗三只狗已被追回;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x乙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x乙损失共计四百元,并取得被害人王x乙的谅解。但是,被告人刘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具备自首的基本特征,且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