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撤销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次数:690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大丰法院共受理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案件9件,案件主要集中于侵权赔偿纠纷上。当事人以调解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撤销诉讼为居多,占67%,以调解形势发生重大变更致显失公平为由占33%,其中90%的案件通过法院调解重新达成协议,反映出人民调解协议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成因分析
1、人民调解协议执行效力的待定性。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履行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反悔,无法律拘束力,从而再次引发纠纷进入诉讼渠道。
2、调解业务指导释明职责的模糊性。人民调解组织擅长用人情、常理等调解案件往往忽视法律的规定,法律亦未限定调解人员的法律释明义务,加之缺乏培训指导民调工作的日常规则体系和法律服务联动衔接机制,未能有效指导纠纷双方正确解决纠纷。
3、人民调解协议救济程序的唯一性。纠纷当事人出现显失公平等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况唯有借助诉讼途径,其本身缺乏类似于行政复议的救济程序规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调解存在不公平现象无监督程序予以调整控制。
4、纠纷当事人法律诚信意识的松散性。调解解纷重于当事人的合意,部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跟不上维权意识,加之缺乏整体诚信社会评价体系,在转型时期为追逐利益或经他人怂恿而放弃协议的诚信约束提起撤销诉讼也是客观现实。
5、人民调解机构组织结构的拼凑性。调解中心机构建制模糊,未能纳入定编定岗的专门管理机构,限于体制局限的障碍,人民调解功能无法发挥;调解人员组成的非专业性,调解人员起草调解协议时太过于笼统,造成当事人一些权利的疏漏。
二、对策建议
1、规范民调组织的调解工作程序。通过建立民调联动指导工作机制和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发挥好调解对接功能,不断提高调解组织的程序意识和工作水平,特别是增加民调组织的法律释明程序和公开调解制度,规范民调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制作,避免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提高当事人的法律与道德素养。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原则,通过建立困难纠纷当事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全方位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营造纠纷当事人和谐理性处事的社会氛围,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3、增设人民调解的复核监督程序。建议设立人民调解监督复核委员会,制定完整的人民调解协议内部救济程序规则,当出现撤销事由时,当事人可先行向该委员会申请复核,由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可设立撤销事由的公开听证程序,将审核程序作为撤销诉讼的前置程序。
4、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强制执行力。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执行力,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避免撤销调解协议成为当事人反悔的借口,树立调解公信力。
5、设立撤销诉讼的法律否定评价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对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撤销诉讼展开调研,分析此类案件成讼的原因,对某些法律代理人风险代理下的恶意诉讼,制定相应的考核惩治措施,建议司法局建立律师的公开评价档案,引导良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