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间诋毁他人,法院判了!
作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天宇 卞笑笑 发布时间:2026-04-24 浏览次数:297
一场商业纠纷,怎么就被搬进了直播间?屏幕那头的人“肆意开麦”,评论区沦为大型“吐槽现场”。很多人以为这只是“网上吵架”,殊不知这种行为早已触碰了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小芳因名誉权、肖像权被侵害,将大强、阿丽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据悉,小芳与大强、阿丽曾因餐饮合作产生纠纷。此后,大强、阿丽多次通过抖音账号直播,在直播间内围绕小芳个人及其家庭情况发表言论。直播中,二人除自行讲述外,还与多名案外人连线,传播小芳私人关系、家人行为、所营餐饮店卫生状况等不实或贬损性内容。有连线者称“(小芳)唾沫到身上,我要打狂犬疫苗”。直播间评论区亦出现“狐臭螺蛳粉”等侮辱性言辞。在一场600人观看的直播中,二人还公开播放了小芳与他人争执的视频,小芳面部及体态清晰可辨。
法院审理
大强、阿丽未经小芳同意,在直播间公开播放能清晰识别其面部特征的视频,构成肖像权侵权;二人在直播过程中发表、附和针对小芳个人生活的侮辱、诽谤性质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已超出正当维权或理性评价的合理范畴。且言行引发观众负面评价,致小芳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二人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二被告诉讼前已停止侵权,法院依法支持小芳要求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请,综合考虑纠纷起因、侵权方式、影响范围及过错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酌定由大强、阿丽连带赔偿小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民法典严格保护,民事主体在网络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直播间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已超出理性维权边界,构成人格权侵权。
法官同时提醒,网络传播具有便捷、范围广的特点,侵权后果更易扩大。网络用户应理性文明发言,切勿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否则不仅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背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