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质增效】丨“一次有效”系列工作法之“一次有效调解”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王丹 赵雨秋 发布时间:2026-04-22 浏览次数:113

为进一步落实提质增效目标任务,培养专业素质过硬人才队伍,新沂法院依托“新法研习社”品牌,聚焦实务需求、补齐能力短板,持续开设精品课堂,推广“一次有效”系列工作法,以务实管用的培训助力干警成长、推动工作提质,实现业务学习、能力培养的精准赋能。
4月17日,“一次有效”系列工作法之“一次有效调解”专题培训如期开展,民一庭员额法官刘杉林主讲,部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参加活动。
专题授课
刘杉林法官紧扣“一次有效调解”工作要求,从时间价值、资源配置、关系维系等方面阐释调解的现实意义,讲述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三个阶段的实战方法:调解前查阅卷宗和背景信息,草拟初步调解方案;调解中用“听、问、断、转、引、促”六字法助推当事人和解;调解后注意明确调解协议中的给付方式、费用承担、方案涵盖范围等。
为提升参训人员实战能力,刘杉林法官将所授调解方法结合实际案例深度讲解,并分享多年以来调解案件的心得体会,让参训人员直观感受“一次有效调解”的实践路径,学到可复制、可落地的工作方法。
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中,邻里双方因漏水纠纷积怨三年,矛盾尖锐,刘杉林法官通过复盘办案全流程,讲解其运用六字法捕捉矛盾点,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促成调解共识,以实现“一次调解、当场履行、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不仅压缩了案件审理期限,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曾某承租某公司门面开展培训,因欠付租金被诉。执行中查明,曾某因母亲患病使用租金救治,但其培训业务稳定,愿继续承租并分期履行。秉持“一次有效”导向,刘杉林法官未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组织双方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明确和解协议中的给付方式责任等。该案一次性化解执行争议,既保障企业债权实现,也维系曾某生计与业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互动提问
互动研讨环节,参训人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围绕日常调解工作中常见的诉求分歧、履约保障等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热烈讨论。大家主动分享办案心得、交流困惑难题,主讲人针对提出的问题逐一回应,从“如何以‘如我在诉’的角度关注当事人核心关切”“如何找准利益平衡点”“如何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等方面,给出针对性实操建议。通过双向互动、思维碰撞,形成了“人人参与、共同提升”的良好氛围,有效破解了调解工作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心得分享
培训最后,参训人员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依次分享学习体会与收获感悟。
马陵山法庭法官助理 孙蕾
一是立足本职发挥主观能动。法官助理是调解的“先行者”,离卷宗最近、与当事人接触最早、对案情最熟悉,完全可以主动发力。我们主动一点,矛盾就小一点;靠前一步,纠纷就能快一步化解。二是锤炼本领提升业务能力。调解能力不是天生的,是靠“愿意干、主动干、抢着干”提升。调解前认真阅卷,梳理法律关系、找准争议焦点、初步了解双方意向,拿不准及时向法官请教。调解时做好“倾听者”,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做好“信息员”,精准反馈真实诉求;做好“落实人”,严把调解协议内容关,要对双方当事人负责。未来,我会把“一次有效调解”方法落到实处,主动作为、精准辅助,用心用情化解心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立案庭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 刘媛媛
真正的调解不只是解决“事”,更重要的是疏通“心”。很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之间早已积攒了情绪,若仅谈法条、算金额,即便案件了结,心结依然存在,易引发后续纠纷。调解是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矛盾,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一场官司下来,胜诉方未必舒心,时间、精力与情分的消耗让胜诉变得沉重;败诉方也可能带着更强的抵触情绪离去。法律的温度,不在于多么严苛缜密,而在于为“和解”留有空间,给人心留有余地。
本次培训全程聚焦“实质化解、一次了结”核心目标,出实招求实效,全程干货满满,让参训人员进一步深化对“一次有效调解”工作理念的理解,进一步掌握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在沉浸式学习中掌握真招、练就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