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纺产品上使用对他人原创作品小幅修改、局部近似的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南通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家纺花型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以司法裁判保护创新。

原告系美术作品《熊猫仔仔》著作权人。该作品以熊猫、苹果、波点为核心构图元素,搭配“apple panda”英文标识,整体风格简洁鲜明。2024年4月10日,原告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表涉案作品;同年8月30日,山东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依法确认原告享有案涉作品著作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家纺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原创作品高度近似的图案,遂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线条简洁流畅、色彩搭配鲜明,具备独特独创性与艺术价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

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家纺产品图案在核心元素选取、整体布局结构、视觉呈现效果上,与原告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近似图案用于其销售的家纺产品,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作品创作成本、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能以“是否全部照搬原创作品”为认定标准,关键在于被诉侵权图案与原创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便仅使用原创作品部分核心元素,或对细节进行简单改动,只要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核心设计表达上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即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电商经济与家纺产业深度融合,原创花型图案已成为家纺产品核心竞争力。而部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既严重损害创作者合法权益,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家纺产业创新活力。为此,法官提醒家纺行业经营者,选用家纺花型图案时,应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排查,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确需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等内容,以规范经营守护家纺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