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宿某某)沿海门某路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证状态:超分/扣留/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违法未处理)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宿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宿某某无责任。

黄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已记分21分,后被海门公安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3月24日,黄某某在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非营运汽车被罚款1000元。

刘某某、宿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遂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黄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

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时,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在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某在严重超速记分超过12分且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未能依法接受公安部门处理,而是在驾驶证被扣留、被公安部门依法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然驾驶车辆致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据此,两原告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黄某某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法官说法:驾驶证记满12分被暂扣后,驾驶人已失去合法驾驶资格,此时驾车上路,不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更会让保险赔付“打水漂”——商业险会因“无证驾驶”“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等免责条款拒赔,一旦发生事故,所有损失可能需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如有违章及时处理记分,恢复合法资格;投保时需仔细阅读商业险合同,明确“驾驶证暂扣”“无证驾驶”等免责情形,提前知晓资格异常对理赔的影响,避免事后追悔。

驾照不仅是驾驶的“通行证”,更是安全出行的“护身符”。只有严守规则、合法驾驶,才能既护住自身权益,又守住道路安全,让每一次出行都安心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