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春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太仓) 发布时间:2026-04-15 浏览次数:232
罪犯刘春燕,女,1986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0317334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西县紫莲镇农兴村王堰上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5月1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逮捕后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因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在投送监狱的体检过程中发现罪犯刘春燕怀孕,2025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释放。
2025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25)苏0585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2025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出具《关于对在押人员刘春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函》,写明:2025年11月21日,在待投送人员HCG排查中,罪犯刘春燕的该项指标过高,疑似怀孕,后经监管医院妇科复查,B超显示宫内早孕,建议对在押人员刘春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附有诊断材料。2025年11月27日,罪犯刘春燕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附有医院诊断材料。2026年1月8日,本院受理罪犯刘春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经查,罪犯刘春燕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春燕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太仓市。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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